- 台灣癌症安寧緩和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癌症安寧緩和醫學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本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辦法。
- 癌症安寧緩和醫學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委員會)。
- (一) 甄審委員會設委員九至十五人,由理事長就癌症安寧緩和醫學界專家醫師之成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委員任期二年,可連任。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負責甄審作業之召集。
- (二) 甄審委員會之職掌:
- 審核申請本專科醫師甄審者之資格。
- 辦理甄審考試業務。
- 辦理專科醫師繼續教育積分之採計和證書之展延。
- 審核訓練醫院及其他相關事項。
- 醫師具有本會會員資格一年以上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專科醫師資格,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本專科醫師甄審。
- (一) 具有本會會員,並獲本會認可之癌症安寧緩和繼續教育200點以上(含)之積分,並曾於本會認可之腫瘤病房執行癌症安寧緩和醫療照護工作二年以上,並提出相關經歷、工作內容及工作證明者。
- (二) 具有腫瘤相關專科醫師資格者,且接受核心課程訓練及本會認可之癌症安寧緩和繼續教育共100點以上(含)之積分,並曾於本會認可之腫瘤病房執行癌症安寧緩和醫療照護工作一年以上,並提出相關經歷、工作內容及工作證明者。
- (三) 具有腫瘤相關專科醫師資格者,且具國內外有效安寧緩和相關專科醫師證書。
- 本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兩部份,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
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筆試及格而口試不及格者,其筆試成績得保留二年。 - 筆試內容—以癌症安寧緩和醫學為主之科目,範圍包括:
- (一) 癌症及相關症狀之診斷、評估及治療。
- (二) 病人之心理社會及靈性困擾症候之處理原則。
- (三) 相關之倫理及法律原則。
- 口試內容—口試包含:
- (一) 臨床個案評估與處置。
- (二) 癌症及相關症狀之診斷、評估及治療。
- (三) 病人之心理社會及靈性困擾症候之處理。
- (四) 相關之倫理及法律原則。
- 筆試成績以滿分百分計算之,及格標準由甄審委員會討論後決定,另參加本會所舉辦之癌症安寧緩和醫學訓練課程者,參加每乙場次且提出上課證明者,筆試總成績多加5分計算。口試成績以「通過」或「不通過」表示之,經口試委員認定通過者為及格。
- 參加本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報名審查費,所需費用由委員會另定之。
- 報名參加本專科醫師甄審時,應繳交下列證件:
- (一) 報名表。
- (二) 參加本專科醫師甄審資格證明文件:腫瘤專科醫師或相當資格之證書、服務及訓練證明之影印本各二份。
- (三)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 (四) 報名審查費,通過審查者,須繳交甄試費,其費用由委員會另定之。
- (五) 本會或其他相關機構繼續教育積分或其他有關證件。
- 本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報名前二個月公告之。
- 參加本專科醫師甄審,所繳報名審查費不予退還。
- 癌症安寧緩和醫學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本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之期限為六年。
- 本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條件,為在本專科醫師證書 有效期限(六年)內獲得繼續積分300 學分以上。
- 本學會繼續教育積分依「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要點」認定之。
- 申請本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繳交下列表件:
- (一) 申請表。
- (二) 繼續教育積分之證明影印本二份。
- (三)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 (四) 審查費。
- (五)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展延者,得於本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向本會申請展延,逾期未申請或未通過展延者,由本會公告撤銷其專科醫師證書。被撤銷專科醫師證書者,得以申覆(一次為限),經甄審委員會審核通過者,得於其專科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年內補辦之。
- 專科醫師甄審合格者,由本會發給本專科醫師證書。
- 本專科醫師甄審考試成績申請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二週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 本專科醫師甄審或展延之有關參加資格證明文件,試卷及送審論著之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二年。但筆試及格補行口試者,上列資料應保存四年。
- 癌症安寧緩和醫學專科醫師臨床訓練之執行細則由甄審委員會另訂之。
- 本辦法由甄審委員會制定後,報請本會理監事會認可後並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實施,其修改亦同。
- 本甄審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依衛生署公告之內科專科醫師甄審辦法辦理。
證書說明
本會專科證書經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認證許可,據以認定為符合安寧緩和醫療基礎教育訓練80小時學分。即通過本會專科醫師甄審考試者,等同完成安寧緩和醫療基礎教育訓練80小時課程,可執行健保署安寧共照業務。(援引安寧居家療護支付方式問答輯 ,111年修訂版。)
- 有關所需資格80小時說明,請查安寧居家療護支付方式問答輯,第二頁,第四點如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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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問題
4.導入支付標準後,醫療院所是否仍須經安寧療護學會認證?
A:解答- (1) 原參與居家安寧療護試辦計畫之資格,需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出申請,認證之審查由該署聘請相關專家學者或委託相關學會組成認證小組,依「安寧住院及居家療護單位認證原則」規定辦理,即申請認證者應檢具書面資料,經審查通過者,即為通過認證。
- (2) 98年9月導入支付標準後,申報本章節費用之醫事服務機構已不須經過國民健康署辦理之辦理安寧居家療護單位認證,惟依通則一規定甲類須設有安寧居家療護小組(小組內包括安寧療護專責醫師、社工師及專任護理師等至少乙名)。小組成員皆需受過安寧療護教育訓練80小時(含)以上,繼續教育時數醫師、護理人員及社工人員為每年20 小時,成員更改時亦須通知健保署轄區各分區業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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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問題
- 有關本會專科證書等於資格80小時說明,請查安寧居家療護支付方式問答輯,第四頁,第十四點如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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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問題
14. 「安寧專科證書」、「台灣癌症安寧緩和醫學專科醫師證書」及「安寧緩和護理師證書」」是否可視為永久有效之80小時學分證明?
A:解答- 取得「安寧專科證書」、「台灣癌症安寧緩和醫學專科醫師證書」及「安寧緩和護理師證書」者,可以據以認定具有符合80小時的學分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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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