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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總則
  • 第 一 條
    • 本會名稱為台灣癌症安寧緩和醫學會
  • 第 二 條
    • 本會宗旨為推廣國內癌症病患的安寧緩和醫療照護及相關人員的訓練事宜。
  • 第 三 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的全國性組織。
  • 第 四 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依業務需要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 五 條
    • 本會之任務:
    • (甲)提昇國內癌症病患安寧緩和醫學之照護品質及觀念。
    • (乙)提昇國內癌症安寧緩和醫學之研究進展。
    • (丙)規範國內癌症安寧緩和醫學之照護。
    • (丁)協助主管機關對癌症安寧緩和醫學之監控,及專業機構人員資格之認可。
    • (戊)舉辦癌症安寧緩和醫學的學術演講及討論會。
    • (己)提供癌症病患安寧緩和醫學相關諮詢。
    • (庚)審議有關癌症安寧緩和醫學會之業務。
    • (辛)印發會務及相關會刊。
    • (壬)獎勵癌症安寧緩和醫學研究之人才及舉辦其他有關事宜。
  • 第 六 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二章 會員
  • 第 七 條
    •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從事癌症醫療照護及研究者,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經二位會員推薦後,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個人會員。
    •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可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 第 八 條
    •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僅為一權。
  • 第 九 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 十 條
    •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 十一 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除會:
    •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第 十二 條會員得以書面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 十二 條
    • 會員得以書面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第 十三 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 第 十四 條
    •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 十五 條
    • 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監事七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 第 十六 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四、聘免工作人員。
    •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 十七 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 十八 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四、聘免工作人員。
    •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 十九 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 二十 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長之任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及副秘書長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 會議
  • 第二十五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第二十六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會員之除名。
    •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 四、財產之處分。
    • 五、本會之解散。
    •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二十八條
    • 理監事每年至少舉行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九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第 三十 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入會費:會員分為醫師及非醫師兩類,醫師會員每人新台幣壹仟元,非醫師會員每人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每人新台幣參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 二、常年會費:醫師會員及非醫師會員每人每年新台幣伍百元,團體會員每人每年新台幣貳萬元。
    • 三、事業費。
    • 四、會員捐款。
    • 五、委託收益。
    • 六、基金及其孳息。
    • 七、其他收入。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附則
  • 第三十四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經本會93年10月2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93年11月23日台內社字第0930042660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