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1 | 台灣癌症安寧緩和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癌症安寧緩和醫學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本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辦法。 |
2 | 癌症安寧緩和醫學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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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醫師具有本會會員資格一年以上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專科醫師資格,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本專科醫師甄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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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兩部份,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
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筆試及格而口試不及格者,其筆試成績得保留二年。 |
5 | 筆試內容—以癌症安寧緩和醫學為主之科目,範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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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口試內容—口試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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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筆試成績以滿分百分計算之,及格標準由甄審委員會討論後決定,另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癌症安寧緩和醫學訓練課程者,參加每乙場次且提出上課證明者,筆試總成績多加5分計算。口試成績以「通過」或「不通過」表示之,經口試委員認定通過者為及格。 |
8 | 參加本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報名審查費,所需費用由委員會另定之。 |
9 | 報名參加本專科醫師甄審時,應繳交下列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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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本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報名前二個月公告之。 |
11 | 參加本專科醫師甄審,所繳報名審查費不予退還。 |
12 | 癌症安寧緩和醫學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本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之期限為六年。 |
13 | 本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條件,為在本專科醫師證書 有效期限(六年)內獲得繼續積分300 學分以上。 |
14 | 本學會繼續教育積分依「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要點」認定之。 |
15 | 申請本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繳交下列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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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展延者,得於本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向本會申請展延,逾期未申請或未通過展延者,由本會公告撤銷其專科醫師證書。被撤銷專科醫師證書者,得以申覆(一次為限),經甄審委員會審核通過者,得於其專科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年內補辦之。 |
17 | 專科醫師甄審合格者,由本會發給本專科醫師證書。 |
18 | 本專科醫師甄審考試成績申請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二週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
19 | 本專科醫師甄審或展延之有關參加資格證明文件,試卷及送審論著之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二年。但筆試及格補行口試者,上列資料應保存四年。 |
20 | 癌症安寧緩和醫學專科醫師臨床訓練之執行細則由甄審委員會另訂之。 |
21 | 本辦法由甄審委員會制定後,報請本會理監事會認可後並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實施,其修改亦同。 |
22 | 本甄審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依衛生署公告之內科專科醫師甄審辦法辦理。 |